社團法人臺灣開放式課程暨教育聯盟章程 民國98年 8月20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98年10月13日報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190728號函核淮備查 民國102年12月10日第三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3年1月10日報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20380554號函核淮備查 民國104年1月27日第三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3年1月29日報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129001號函核淮備查 民國107年1月23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7年3月2日報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408208號函核淮備查 民國109年1月14日第六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9年2月4日報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290841號函核淮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聯盟名稱為臺灣開放式課程暨教育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譯名為Taiwan Open Course and Education Consortium (TOCEC)。 第 二 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致力於推動將課程以數位形式在網路上免費提供給大眾學習 (即所謂的開放式課程)的觀念,並促進其實現和普及。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建置與推動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二、舉辦開放式課程相關之學術活動。 三、提供會員間聯繫及信息交換的管道。 四、參與國際開放式課程相關之學術活動。 五、探討、評論及推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之其他事務。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聯盟由學校會員、團體會員、企業會員、教師個人會員及一般個人會員五種會員組成。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校會員:凡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贊同本聯盟宗旨,同意於入會2年內建置並開放5門開放式課程,並推動開放式課程及相關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學校會員會費者,為學校會員。 二、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願推動開放式課程及相關活動之相關機構、團體或非營利組織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員會費者為團體會員。 三、企業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參與開放教育資源或開放式課程製作與推動或其宗旨與提供之服務與聯盟精神相合之營利事業、組織、團體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員會費者,為企業會員。 四、教師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參與開放教育資源或開放式課程製作與推動或其宗旨與提供之服務與聯盟精神相合之教師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核審通過,並繳納教師會員會費者,為教師個人會員。 五、一般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參與開放教育資源或開放式課程製作與推動或其宗旨與提供之服務與聯盟精神相合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核審通過,並繳納會員會費者,為一般個人會員。 第 八 條 學校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之權利均為等值之一權,學校會員與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但企業會員、教師個人會員及一般個人 會員無前項權利。教師個人會員可在本聯盟網站刊登個人的開放式課程影片。企業會員可於聯盟相關刊物暨資料中標示其形象識別暨其連結,一般 個人會員可定期收到本會訊息,可以優惠價參與本會辦理之公開活動。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否則得停止其部份或全部會員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滯繳會費一年者予以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關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聯盟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學校會員、團體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之次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 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聯盟例行事務之處理。 二、理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會務督導。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監事有不適任或怠忽職務之情事,由會員提案罷免或撤職,經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者,得罷免或撤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經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置秘書處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另置會務專職職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之聘任暨解聘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及會務專職職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會務專職職員權責、分層負責事項暨待遇由秘書處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會員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聯盟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教師個人會員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繳納完畢。 學校會員會費:每年新臺幣伍萬元整。 團體會員會費:每年新臺幣貳萬元整。 企業會員會費:每年新臺幣伍萬元整。 教師個人會員會費:每年新臺幣陸佰元整。 一般個人會員會費:每年新臺幣參佰元整。 新進會員 (含學校會員、團體會員暨企業會員)入會第一年之常年會費依入會當月起迄年底按比例計算。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事業費。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聯盟98年8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8年10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80190728號函准 |